大家平时所说的移民澳大利亚,其实大部分的人追求的都是永久居住权,也就是大家熟知的PR(Permanent Resident),也就是没有入籍澳大利亚,但是可以无限期地在澳洲居住且出入。
澳大利亚永居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,在5年内累计居住澳洲满2年,就可以续签或者选择直接入籍。
01 澳洲永居PR的福利
获得澳大利亚永居签证后,可以享受以下福利:
免费全民医疗(Medicare)
子女抚养补贴
子女高等教育补贴
配偶补贴
疾病和伤残补贴
电话和房租补贴
交通津贴
等等
02 澳洲PR和公民的区别
表面上看,拿到澳洲PR所能享受的福利和权力和澳洲公民差不多,但其实还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的。
首先,只是获得澳洲PR,也就意味着你还是拿着中国的护照,因此澳大利亚护照所能享受的超多福利就不存在了。
而澳洲PR与澳洲公民权利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:
1. 选举权
2. 被选举权
3. 参军权
4. 被选为陪审团成员
5. 从事政府的某些特殊工作(如情报人员)
以上五项权利或义务,澳洲PR没有,公民才有。
03 澳洲永居PR的有效期
说到这个有效期,有朋友大概会疑惑,不是说澳洲的永居身份是永久有效的吗?为什么还有有效期一说?
其实这里说的有效期,指的是签证,而不是永居身份。
永居身份指的是你可以合法在澳洲境内居住的权力,而签证则是自由出入境的凭证,所谓的5年有效期,指的就是在这5年内永居签证可以让你自由地出入澳洲,但是即使你的永居签证过期了,也不会影响你在澳洲境内的生活和工作,因为你的永居身份还在。
也就是说,永居身份永久有效,而Travel Authority(自由出入澳洲的权利)也就是签证的有效期只有五年。
04 澳洲RRV居民返程签证
而这5年的永居签证到期之后,对于既不想失去中国国籍、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权利的朋友,就需要申请155/157类RRV居民返程签证了,也就是说我们常常听到的“续PR”。
- 155/157类签证属于永居签证,允许申请人在澳洲永久居住,它们的出入权(Travel Facility)分五年(155)、一年(155)和三个月(157)三种。
- 移民局批哪一种居民返程签证,取决于申请人在澳洲的居住情况、与澳洲的联系(Ties)、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。
可以申请155类返程签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:
1、五年内住满两年
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,以澳洲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满两年,可以申请5年的返程签证
2、五年内未住满两年,但与澳洲存在实质性联系
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,以澳洲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,但可以证明自己与澳洲在生意、文化、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(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),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返程签证;
3、离开澳洲的时间很久,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
申请人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,如连续离境超过五年,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(Compelling Reasons)可以解释当初自己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,且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、文化、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(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),仍然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类签证。
05 与澳洲存在实质性联系是什么意思?
在澳洲移民法中,对于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的联系这一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:
在澳洲的生意(Business ties):
1. 签证申请者在澳洲生意的规模和性质
2. 是否为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了就业岗位
3. 是否为澳洲创造了产值
4. 是否在澳洲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
5. 是否有进出口业务(澳洲产品或他国技术等)
简单来说,只要申请人的生意为澳洲的经济和就业做出了贡献,就没有太大的问题。
与澳洲文化联系(Cultural ties):
如果申请人在澳洲从事的是知识、艺术、体育或宗教方面的工作而且达到专业程度,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/协会的成员,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联系。
与澳洲的工作联系(Employment ties):
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一份全职工作(Permanent Job),通常就满足该项要求。
与澳洲的个人联系(Personal ties):
针对本条的要求比较灵活,也比较人性化。原则上,申请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越长就越有利。在澳洲,若申请人有诸如房产的资产、或有澳洲国籍的公民/永居身份的亲属长期定居,也是加分项。
总之要让移民局相信,尽管之前种种原因离开了澳大利亚,但申请人和澳洲仍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,其仍然愿意长期在澳洲居住。
06 PR续签时,哪些理由能让签证官信服?
澳洲移民局在其政策中列出了几种比较有说服力的理由:
1. 海外的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去世;
2. 由于自然灾害、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导致无法返回澳大利亚;
3. 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,推迟了返回时间。例如,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(通常,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)。
4. 在海外居住,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,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、稳定的;
5.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,且无法旅行;
6. 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,时间不受其个人掌控;
注意: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的理由是否“令人信服”时,也会综合考虑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,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。
简单的说,当移民官认为,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申请人当时的情况下,都会做出和其一样的决定,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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